每经记者|张寿林 每经编辑|黄胜
网贷广告将不得再出现“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字眼。
4月24日,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要求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涉及分期付款的,不得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此外要求金融机构承担对其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及时审看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

政策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最新政策答记者问,指出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上述有关负责人指出,后续,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政策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出台政策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
《办法》明确,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营销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网络营销。
上述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办法》提出“八不准”,其中包括制作网络营销内容时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涉及分期付款的,不得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不得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自媒体时代,人人自带麦克风。针对这一现象,《办法》提出,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办法》还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对其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其不通过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之外的渠道开展网络营销;加强合规审查,及时审看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账号,保障营销宣传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
上述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
该负责人还指出,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媒资库